(2017)湘民再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余才、宁正武等与湖南省尚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余才,宁正武,肖苗波,杨根华,湖南省尚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再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吴余才,男,汉族,1962年2月26日出生,系长沙新源氨基酸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中铸,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宁正武,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案外人)肖苗波,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杨根华,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科,长沙市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湖南省尚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云路100号成城科技园9号厂房北栋。法定代表人:王洪,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吴余才与被上诉人宁正武、肖苗波、杨根华、湖南省尚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余才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再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余才的委托代理人余中铸,肖苗波、杨根华以及肖苗波、杨根华、宁正武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正科,湖南省尚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到庭参加诉讼。吴余才、宁正武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涉案两笔债务是否客观真实;二是两笔债务如果属实或部分属实,债务能否归属于湖南省尚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法院对本案两笔借款实际出借金额、已还款金额以及王洪、田军作为湖南省尚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股东是否存在个人与公司人格混同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再初字第00507号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曾英煌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禹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