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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北京顺德时代布艺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顺德时代布艺商行,朱成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15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顺德时代布艺商行,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纺织品批发市场北区**号,注册号110106602521085。经营者:徐松琴,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该商行。被执行人朱成权,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北京市大兴区。北京顺德时代布艺商行与朱成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5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朱成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顺德时代布艺商行货款人民币三万零九百二十六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四元,由朱成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顺德时代布艺商行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朱成权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本院查封了朱成权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冻结了朱成权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成权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我院于2017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朱成权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此表���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1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秀山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