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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02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程宝庆与张忠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宝庆,张忠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202民初1686号原告:程宝庆,村民,住该村。被告:张忠良,村民,住该村。原告程宝庆与被告张忠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受理后,原告程宝庆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宝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程宝庆负担。审判长余存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刘子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