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詹跃芳与方小香、潘绍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跃芳,方小香,潘绍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第2188号原告:詹跃芳,女,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勇,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方小香,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潘绍青,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原告詹跃芳为与被告方小香、潘绍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跃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小香、潘绍青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方小香、潘绍青曾数次向原告詹跃芳借款。2016年5月7日,被告方小香向原告詹跃芳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詹跃芳借给方小香人民币贰拾伍万圆整(¥250000),用于生意用途,将于2017年5月7日一次性偿还,不计利息。借款人:方小香、潘绍青20**年5月7日房屋抵账”。本案借款,被告方小香、潘绍青以金市金东集用(2007)第5-5115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抵押,该土地的使用权人潘绍青,土地所有权人金华市金东区,土地用途住宅用地,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被告方小香、潘绍青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审理中还查明,被告方小香与被告潘绍青于2016年2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系夫妻关系,但已于2017年6月2日登记离婚。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小香、潘绍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詹跃芳借款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方小香、潘绍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权生人民陪审员 张瑞启申请执行期限二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吕吉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