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7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郝明与李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明,李星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7939号原告:郝明,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星鹏,男,199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郝明与被告李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星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7日,被告李星鹏因生活周转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月利息3%,并出具借条。到期后,被告逃避,拒绝还款。被告李星鹏未答辩。原告郝明在法庭上举示了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证据:1、个人借款合同;2、借款及收据;3、中信银行业务凭证。被告李星鹏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所举示的证据均能互相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并载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7日,被告李星鹏因生活补贴原因向原告郝明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按照月利息3%计算利息,定于2017年6月26日偿还借款,若逾期不还,将按借款的10%收取每日的违约金。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被告出具了借款及收据。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被告李星鹏因生活补贴原因向原告郝明借款2万元,双方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并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据。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星鹏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郝明诉请的利息问题。虽然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按照月利息3%计算利息,但该约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利息,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星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明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星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洪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明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