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与余国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余国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2328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谢黎光,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启宏,该公司职员。被告:余国兴,男,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青海省乐都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与被告余国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计559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晋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