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财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小红、李振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红,李振兴,武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财保171号申请人:李小红,女,汉族,1981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是邯郸市峰峰矿区。现住成安县。被申请人:李振兴,男,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磁县人。被申请人:武艳红,女,汉族,1980年10月24日出生,磁县人。申请人李小红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振兴、武艳红位于磁县荷城佳苑小区单元房一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振兴、武艳红位于磁县荷城佳苑小区单元房一套。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李小红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秀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