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武海芳与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海芳,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875号申请执行人武海芳,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浑源县裴村乡三合号村。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北路81号。本院在执行武海芳与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二十二万六千四百一十元整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