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6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国奇、王玉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奇,王玉成,许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奇,男,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王玉成,男,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现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许英,女,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刘国奇申请执行许英、王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30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淘宝网第一次拍卖了被执行人许英名下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烟波路交口西北侧恋海园房产一套,并因无人竞拍,该拍卖房产流拍了。因案外人张象利于2017年9月27号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之诉,涉及到该房产,本院于同日立案,审理案号为(2017)鲁1726民初3009号,本院现阶段无法继续处理该涉案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3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常 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