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5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冷文龙与冷言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文龙,冷言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5029号原告:冷文龙,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冷言运,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原告冷文龙与被告冷言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冷文龙负担。审判员 崔荣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永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