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毛广纯与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广纯,罗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7民初1681号原告:毛广纯,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罗贤,男,197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赫章县,原告毛广纯与被告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广纯、被告罗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广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暂定1000元(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6日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即向被告提供了相应数额的现金(其中有20000元是原告向岳某借的),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7年5月30日还清。还款期限届至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来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罗贤辩称:不认识岳某,借条确实是被告写的,但是没有收到原告的钱。写条子是因为一个朋友赌钱欠被告的钱,原告缠住被告不放,当时被告还报了警,报警后派出所的说是属于民事纠纷,派出所处理不了。被告被原告等人纠缠几个小时,迫于无奈,才在派出所门口写下欠条。被告根本就不认识原告。记不清楚写的是“欠条”还是“借条”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6日原告毛广纯向被告罗贤出具了借款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毛广纯现金伍万圆整(50000.00元),特立此据,定于2017年5月30日还清。借款人:罗贤,身份证号:,2017年2月6日。”被告罗贤未收到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证人岳某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合同才能生效。本案中被告罗贤未收到借款,借贷事实未发生,故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未生效,原告不能以被告出具的借条向被告主张还款,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与实际借款人常某系夫妻关系,且被告承诺由其偿还该笔借款,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毛广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5.00元,减半收取537.50元,由原告毛广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建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仁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