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卢胜华、徐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胜华,徐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卢胜华,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东阳市。被执行人徐恒,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卢胜华与被告徐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3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胜华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徐恒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胜华未实现债权2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徐恒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23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金飞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