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5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魏丽颖与孙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丽颖,孙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5919号原告:魏丽颖,女,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孙娜,女,住德惠市大青咀。原告魏丽颖与被告孙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魏丽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43300元;2.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本案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丽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返还原告1380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112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