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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7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河南凯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凯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897号原告:河南凯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南省长垣县佘家镇佘西村18号,办公地点天津滨海新区宝山道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7438C。法定代表人:杨晓存,董事长。代理人:周顺和,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凯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被告: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东公路(东马圈镇段)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81855150p。法定代表人:黄霁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国,女,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原告河南凯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殷 隽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海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