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褚华刚与姜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华刚,姜丽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1171号原告:褚华刚,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孙吴县通达小区。被告:姜丽娟,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孙吴县清溪乡富库山村。原告褚华刚与被告姜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褚华刚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褚华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华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0元,由原告褚华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