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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褚华刚与姜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华刚,姜丽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1171号原告:褚华刚,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孙吴县通达小区。被告:姜丽娟,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孙吴县清溪乡富库山村。原告褚华刚与被告姜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褚华刚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褚华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华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0元,由原告褚华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