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4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录、王永秀、杜洪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秀,王永录,杜洪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98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涛,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永秀,男,1959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柳河县柳南乡西腰沟村西腰沟屯。被执行人:王永录,男,1952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柳河县柳南乡西腰沟村西腰沟屯。被执行人:杜洪奎,男,1954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柳河县柳南乡西腰沟村西腰沟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秀、王永录、杜洪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4执9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双海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郑元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