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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罗桂姣、李爽与聂磊、周爱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桂姣,李爽,聂磊,周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647号申请执行人罗桂姣,女,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申请执行人李爽,男,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学生,住仙桃市,现住仙桃市。被执行人聂磊,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驾驶员,住仙桃市。被执行人周爱群,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桂姣、李爽与被执行人聂磊、周爱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7年5月2日、2017年5月4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周爱群名下的三辆轿车:1、号牌号码为鄂A×××××的路虎揽胜轿车;2、号牌号码为鄂M×××××的大众甲壳虫轿车;3、号牌号码为鄂M×××××的别克昂克雷轿车。上述车辆中的号牌号码为鄂A×××××的路虎揽胜轿车和号牌号码为鄂A×××××的路虎揽胜轿车因被执行人周爱群与案外人办理了抵押,号牌号码为鄂M×××××的别克昂克雷轿车下落不明,故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聂磊、周爱群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