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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9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邵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29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武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男,汉族,大学文化。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武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应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邵某酒后驾驶云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武定县城静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德仁心药房门口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云A×××××号车发生碰撞,云A×××××号车被撞后又与云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邵某未停车,继续驾车沿武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安乐旅馆门口路段时,与对向由付某驾驶的云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邵某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0.79mg/100ml(乙醇/血)。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邵某承担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邵某积极赔偿了事故相对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审理中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处警经过、证人鲁某、凤某、杨某、刘某、肖某、李某、付某的证言,被告人邵某的供述,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事故现场及辨认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户口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审理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秀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