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孔宪升与高殿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宪升,高殿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孔宪升,男,1936年8月17日生,汉族,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孔萍,女,195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高殿祝,男,1954年9月3日生,汉族,住大连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宪升与被执行人高殿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经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峰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汪学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