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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荣生与李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生,李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256号原告王荣生(王瑞),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李亚男,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王荣生(王瑞)与被告李亚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荣生(王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7月27日工资13550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338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与被告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并在被告饭店担任厨师职务,工资为每月5500元,一直到2016年7月27日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给。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地址不准确,无法通知被告应诉,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荣生(王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爱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