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2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杜谦森与王涛涛、仲丹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谦森,王涛涛,仲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906号申请执行人:杜谦森,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涛涛,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仲丹丹,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杜谦森与被执行人王涛涛、仲丹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8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帅锋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