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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3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吕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吕洪波,孙萍,李小龙,康丽,张元斌,王俊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3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淄城东路555号。被执行人:吕洪波,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孙萍,女,1986年6月2日出生,住址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李小龙,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康丽,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淄川区。被执行人:张元斌,男,1964年8月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俊青,女,1963年8月8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吕洪波、孙萍、李小龙、康丽、张元斌、王俊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戚湘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