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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崔某甲与崔某乙、李某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甲,崔某乙,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甲,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某乙,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女,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甲与被执行人崔某乙、李某物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8民终35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崔某乙、李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崔某甲经济损失223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崔某甲银行账户内存款2380元,申请执行人崔某甲于2017年8月29日将执行款2330元全部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民终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刘建祥审判员 房   文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