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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2017)湘1102民初2359号原告杨春荣与被告郑琼英、黄昌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荣,郑琼英,黄昌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2359号原告:杨春荣,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农民,住广西全州县咸水乡洛江村委杨家村**号。被告:郑琼英,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南津渡办事处香零山村*组**号。被告:黄昌武,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徐家井办事处花果山世纪家园*栋*单元***号。原告杨春荣与被告郑琼英、黄昌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杨春荣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荣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而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杨春荣负担。审判员  杨继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