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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吉林市昌邑区明隆通讯器材商店与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昌邑区明隆通讯器材商店,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明隆通讯器材商店,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经营者:赵宏波,女,汉族,1977年10月7日生,吉林市昌邑区明隆通讯器材商店经理,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张超,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明隆通讯器材商店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吉029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明隆通讯器材商店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明隆通讯器材商店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经查实后,本院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的到期债权2,394,542.00元,其中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明隆通讯器材商店执行款2,368,458.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26,084.00元。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明隆通讯器材商店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董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