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延海与李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海,李阁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2106号原告:刘延海,男,1971年10月26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李阁林,男,1994年1月29日生,现服役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原告刘延海与被告李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延海、被告李阁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8000元,本息合计14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阁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刘延海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8000元(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月利率2%),本息合计1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李阁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齐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高宏伟书 记 员 刘 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