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21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延海与李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海,李阁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2106号原告:刘延海,男,1971年10月26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李阁林,男,1994年1月29日生,现服役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原告刘延海与被告李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延海、被告李阁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8000元,本息合计14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阁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刘延海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8000元(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月利率2%),本息合计1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李阁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齐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高宏伟书 记 员  刘 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