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厦门美联科尔曼制冷有限公司与泉州巢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美联科尔曼制冷有限公司,泉州巢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3549号原告:厦门美联科尔曼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中信广场A座17F。法定代表人:高要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荣、林斯奕(实习),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巢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东路与丰泽街交叉口永宏花苑D幢主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黄少锋,执行董事。原告厦门美联科尔曼制冷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巢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9日,原告厦门美联科尔曼制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美联科尔曼制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美联科尔曼制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美联科尔曼制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魏群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