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江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江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966号申请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虞学泽。被执行人通江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赵云成,系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通江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通江县交通运输局已履行(2012)巴中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巴中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