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4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涛、张爽、金广洋、唐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王涛,张爽,金广洋,唐旭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643号申请人: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法定代表人:吴大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德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孙冰,系该公司业务员。被申请人:王涛,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申请人:张爽,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金广洋,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申请人:唐旭,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涛、张爽、金广洋、唐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扣押金广洋、唐旭挂靠于沈阳市鑫恒通利车辆服务中心×××、×××货车;冻结被申请人王涛、张爽、金广洋、唐旭名下的银行存款32608.7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金广洋、唐旭挂靠于沈阳市鑫恒通利车辆服务中心×××、×××货车;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涛、张爽、金广洋、唐旭名下的银行存款32608.70元;三、查封车牌号为×××号的汽车一辆(原告担保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