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刑更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程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刑更72号罪犯程伟,男,1979年6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黄石监狱服刑。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阳新刑初字第003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程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193号刑事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3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11日经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6月16日经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1日止。执行机关黄石监狱于2017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黄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程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获监狱2016年1季度记功、2016年2季度记功、2016年3季度表扬、2016年4季度记功、2017年1季度表扬的行政奖励,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及具事实材料、罪犯改造���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程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的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少军审判员 詹 军审判员 童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万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