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5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5053号原告:张某1,女,200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丰县。原告:张某2,男,201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某3(系二原告爷爷),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某(系二原告奶奶),女,195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某,女,汉族,农民,住丰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1、张某2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张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张某1、张某2负担。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 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