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玲、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玲,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684号申请执行人:胡玲,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大朋,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狄秀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胡玲与秦国权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徐 勇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从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