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02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伟与被告宜宾市锦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宜宾市锦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471号原告:陈伟,男,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宜宾市锦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发展街7号楼。法定代表人:何伟。原告陈伟与被告宜宾市锦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739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判员  龙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