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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栗海军、刘慧等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栗海军,刘慧,王虎岗,颉凤英,王香恒,邸招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委托代理人张亚飞。被执行人栗海军。被执行人刘慧。被执行人王虎岗。被执行人颉凤英。被执行人王香恒。被执行人邸招弟。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申请执行栗海军、刘慧、王虎岗、颉凤英、王香恒、邸招弟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内证执字第250号执行证书,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证执字第250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福审判员刘峰陪审员董团英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武秀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