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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芦超与黄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超,黄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2825号原告:芦超,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黄飞,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芦超与被告黄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芦超于2017年10月9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芦超负担。审 判 长 覃洪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冉晓雯书 记 员 梁小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