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明明、张树栋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明,张树栋,耿华滨,宋瑞娟,耿华,赵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明,男,197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张树栋,男,1976年9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耿华滨,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宋瑞娟,女,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耿华,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赵炳云,女,1971年3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明、张树栋与被执行人耿华滨、宋瑞娟、耿华、赵炳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耿华滨、宋瑞娟、耿华、赵炳云银行存款654721.6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执行员 马春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