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8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洁与单缘缘、裘铮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洁,单缘缘,裘铮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8895号原告:王洁,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建芬,宁波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缘缘,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被告:裘铮铮,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原告王洁与被告单缘缘、裘铮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洁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洁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刘东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无代书记员 蔡君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