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某、陈某1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1,陈某2,陈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1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顺昌金桥学校执行董事,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贵,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2,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3,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1、陈某2、陈某3法定继承纠纷,不服顺昌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1民撤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黄某因希望与相关方面协商解决纠纷,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黄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发清审 判 员 陈荣富审 判 员 黄晓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黄清曙书 记 员 赵 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