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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肖安宾与济南金麒麟刹车系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安宾,济南金麒麟刹车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2606号原告:肖安宾,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济南金麒麟刹车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孙鹏,系总经理。原告肖安宾与被告济南金麒麟刹车系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肖安宾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安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安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安宾负担。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