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130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广申请执行郭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广,郭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30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吴广,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郭富,男,汉族,住遂平县。吴广申请执行郭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09日向被执行人郭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115101205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