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朝永与陈静、胡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永,陈静,胡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142号原告:刘朝永,男,汉族,1962年9月29日生,住贵阳市小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肖慧,贵州巨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静,女,汉族,1976年11月26日生,户籍地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胡宁,男,汉族,1975年3月22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永诉被告陈静、胡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刘朝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朝永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朝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刘朝永负担。审 判 长 李文玲审 判 长 赵 雪人民陪审员 张发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龙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