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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大庆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石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495号原告大庆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中七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江龙,职务:总经理。被告石永,男,现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