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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甲;王某乙;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王某乙,孟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民初1143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73年10月,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某甲,男,约54岁。被告:王某乙,男,生于1968年4月,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勉县某镇。被告:孟某某,男,生于1971年2月,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勉县某镇。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孟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胡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