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邱友茂、姜木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友茂,姜木水,九江市浔阳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友茂,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姜木水,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九江市浔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庐山路161号,组织机构代码:736365512。法定代表人张长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九江市浔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姜木水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九江市浔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姜木水按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九江市浔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姜木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九江市浔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姜木水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多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军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