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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珠海市景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景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1755号原告珠海市景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137号中珠花园A09商铺。法定代表人胡学清,总经理。被告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东咀金海花园南园16栋A号第三层。法定代表人黄进华。被告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湖路57号。法定代表人侯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景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市景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符合免交受理费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市景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立涛二○一七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得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