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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德怀申请执行邱长春、刘金平、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自贡高精过滤机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怀,邱长春,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自贡高精过滤机制造有限公司,刘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怀,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佳镇。被执行人邱长春,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贡井区。被执行人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贡井区。被执行人自贡高精过滤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所地贡井区建设路318号。被执行人刘金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贡井区。本院在执行刘德怀与邱长春、刘金平、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自贡高精过滤机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9日委托四川长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的车牌号为川C238**、川CY55**、川CC36**、川CAB8**的车辆。2017年9月22日,买受人温建平以108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川C238**、川CY55**、川CC36**、川C471**的车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温建平所有。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温建平。二、买受人温建平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余运河审判员  李辛玉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顺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