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双建与马亚东、天津市安格顺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建,马亚东,天津市安格顺通物流有限公司,李永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3433号原告:李双建,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马亚东,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被告:天津市安格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1-2212。被告:李永嫚,住宁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蛇口南海大道1029号万融大厦A栋103-104号。负责人:尤程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双建与被告马亚东、天津市安格顺通物流有限公司、李永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原告李双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双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双建负担。审判员 朱润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