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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4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迟恩田与杜胜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迟恩田,杜胜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民终4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迟恩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胜杰,住吉林省德惠市。上诉人迟恩田因与被上诉人杜胜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3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迟恩田、被上诉人杜胜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迟恩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协议书认定有误,一审判决把协议书简单地看成了是双方之间的协议书,忽略土地发包方世巨永村村委会在协议书中作为一方的存在。协议书是村委会主持起草的,是村委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第37条与双方签订的。在协议书中,村委会代表的是土地发包方,迟恩田、杜胜杰代表的是土地承包方,协议书落款处有“世巨永村”,并加盖公章,有立字人画押。一审法院却认为是杜胜杰、迟恩田二人签订的土地协议书,把村委会在协议书中的地位仅视为一种加盖公章的行为。迟恩田、杜胜杰之间根本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十年前,杜胜杰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利,将其所分得的土地通过协议书的方式,通过村委会,无条件的转让给迟恩田承包。协议书的核心是杜胜杰所分得的0.25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问题。协议书确认:婚前女方在本村6社分得承包田0.25晌,经双方协议,离婚后,女方所分得的承包地0.25晌,无条件归男方迟恩田承包。村委会根据协议书认定杜胜杰已自愿放弃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因此杜胜杰当时没有向村委会提出单立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求,杜胜杰现在根本没有土地承包合同。相反根据协议书“女方所分得的承包地0.25垧,无条件归男方迟恩田承包”。土地发包方世巨永村与迟恩田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至今仍在履行,二十年来,迟恩田按合同交纳农业税、统筹款,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迟恩田同土地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在尚未到期,未解除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迟恩田归还杜胜杰土地0.25垧不正确。杜胜杰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协议书是杜胜杰、迟恩田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正确的,协议内容是双方就杜胜杰0.25垧土地由迟恩田承包经种所达成的协议。世巨永村村委会在协议书中盖章,是对双方所签协议的同意和认可。二、协议约定“无条件”是不收取承包费,并非杜胜杰将土地转让给迟恩田,协议中只有“承包”字样,没有“转让”内容。迟恩田将协议中“承包”理解为“转让”是没有根据的,也是错误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杜胜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迟恩田立即归还承包田0.25垧(位于德惠市松柏乡世巨永村6社);2.要求迟恩田给付承包费以及直补款人民币2万元;3.诉讼费以及邮寄送达费由迟恩田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杜胜杰与迟恩田于1998年离婚。1998年4月28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松柏乡世巨永村6社迟恩田与和平乡新丰(风)村9社杜胜杰于95年8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松柏法厅(庭)判决于98年4月28日离婚。婚前女方在本村6社分得承包田0.25垧,经双方协议,离婚后,女方所分得的承包地0.25垧无条件的归男方迟恩田承包。决无返(反)悔,口说无凭,立此为据。”协议签订后,杜胜杰所分得的0.25垧土地一直由迟恩田经营至今。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杜胜杰和迟恩田签订了关于土地的协议书,但在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无条件承包的期限,土地是农村居民人口赖以生存的基础,杜胜杰要求迟恩田予以返还土地的主张,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世巨永村村委会在杜胜杰和迟恩田所订立的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并不能说明系杜胜杰将其承包的0.25垧土地交回给了发包方即世巨永村村委会,而后发包方又将土地重新发包给迟恩田承包,迟恩田的抗辩主张不成立。杜胜杰要求迟恩田给付承包费、直补款,但并未提供证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迟恩田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杜胜杰应分土地0.25垧;二、驳回杜胜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迟恩田负担,邮寄送达费112元,由迟恩田负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争议土地无条件归迟恩田承包,但并未明确约定承包期限,应视为杜胜杰可随时要求返还,一审判决迟恩田返还争议土地并无不当。迟恩田主张世巨永村村委会系协议一方当事人,且杜胜杰通过村委会将争议土地无条件转让给迟恩田,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迟恩田提交了耕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但明确表示该耕地承包合同乙方人口2人包括双方当事人,且认可双方离婚后其未与世巨永村村委会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因此如果该合同是真实的,恰恰可以证明杜胜杰对争议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未明确约定迟恩田承包期限的情况下,杜胜杰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要求返还土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迟恩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单艳芳代理审判员  宫 平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