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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3执11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3执11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内0203执1174号查封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蒙BHJ3**号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蒙BHJ3**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法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周世亮审判员 裴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