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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凤与刘超、王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刘超,王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2724号申请人:刘凤,女,汉族,住双峰县。被申请人:刘超,男,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王元,女,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刘凤诉刘超、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凤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刘超、王元的银行存款7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超、王元在诉讼期间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刘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超、王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文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展翅 搜索“”